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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钢瓶(GB 5842-2023)及瓶阀(GB 7512-2023)国家强制标准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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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化石油气钢瓶

  编制说明

  1.工作简况

  1.1编写目的及任务来源

  国标委根据国务院“621银川燃气爆炸事故”的指示,要求将GB/T5842-2022《液化石油气钢瓶》修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接气瓶分技术委员会在接到要求后积极开展标准修订工作,于2023年8月28日向国标委申报对标准进行修订。

  2023年9月11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修订任务正式下达,计划编号20230952-Q-424。

  本次标准的修订原则,是为了更加安全有效的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进行管理,对标准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

  1.2起草人员及协作单位

  本次起草单位为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河北百工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良琦燃气具有限公司、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台山市机械厂有限公司、江苏民生重工有限公司、浙江亿田钢瓶有限公司、广西传来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梧州市沃华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金佳佳阀门有限公司、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维普、常彦衍、刘卫锋、唐跃、黄强华、陈溢锋、倪飞、朱红波、茅中宇、蔡传来、袁奕雯、廖浩琛、徐迪青、李文炜。

  1.3简要工作过程

  2023年7月3日,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及秘书长等专家讨论,形成草稿初稿,并向行业征求意见;11家企业共提出建议21条。

  2023年8月1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瓶阀骨干企业会议,并对前期已经征求意见并完成修改的草案二稿进行了讨论。

  2023年8月28日,完成了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立项投票。

  2023年9月15日,起草组根据9月11日强标推进联络会上专家提出了3条意见修改草案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2.国家标准编制依据及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2.1国家标准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2.2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1)产品范围方面。

  无变化,与原有国标和国际标准一致。

  (2)规范性引用文件方面。

  无变化。

  (3)术语和定义

  将最大充装量修改为允许充装量。

  (4)符号和说明

  更改了符号A/A80mm,对不同壁厚的试样使用了不同的符号。

  (5)5.1气瓶型号的表示方法

  修改了型号表示方法,增加了允许充装量。

  (6)5.2常用型号和参数

  删除和更改了部分气瓶型号,增加了护罩和底座直径尺寸,将备注条款调整到正文并增加为:YSP118/49.5和YSP118-液/49.5型号的气瓶不得设置在所服务建筑的室内,其它型号气瓶不得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

  (7)5.3气瓶结构型式

  更改了钢瓶的结构型式,为了更好的区分YSP118规格的纯气相瓶和液相瓶,将原来的气液双相瓶更改为单液相瓶。

  (8)6.1.1材料更改了主体材料应采用焊接气瓶专用钢板。

  6.1.2更改为验证分析结果: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力学性能应符合6.3.1的规定。

  更加有利于实际操作。

  (9)6.2化学成分

  无变化。

  (10)7设计

  1)7.1.1增加了气瓶标准修订后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气瓶制造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设计

  文件鉴定的规定。

  2)7.1.2无变化。

  3)7.2.3将规格修改为YSP118/49.5和YSP118-液/49.5规格。

  4)7.3.2增加了护罩底座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的规定。

  5)7.3.3将瓶阀选用更改为气瓶选用的瓶阀应符合GB/T7512或GB/T35208的规定。

  6)7.3.4更改了气瓶瓶阀座规格的要求,增加了瓶阀座尺寸的要求。气相阀座应选用PZ27.8锥螺纹,与气相阀座对应的封头开孔直径应不小于40mm,液相阀座应选用PZ39.0的锥螺纹,与液相阀座对应的封头开孔直径应不小于55mm。

  7)更改了需要补强的应进行开孔补强,更改了液相瓶开孔位置规定。

  (11)制造

  8.4.2增加了对接焊缝四个字;

  8.8.1增加了焊缝两个字。

  (12)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9.1.1焊缝应采用射线照相或者射线数字检测方法进行无损检测。

  目前我国40余家持证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企业,均是采用X射线数字成像系统进行射线检测,射线检测人员都是操作人员。由于数字成像人员考核要求成为了专业研究人员的考试,因此气瓶制造企业目前还未有持证的RT(D)人员,实际上RT持证人员也能够满足操作要求。

  2)无损检测按NB/T47013.2或者GB/T17925的规定执行。两种方式均可以使用。

  3)9.1.5增加了和GB/T17925探伤的要求。

  4)9.2.2.1更改无法追溯水压试验记录的气瓶不应出厂。

  5)9.2.2.2更改了压力表不允许有肉眼可见的回降的要求。

  6)9.2.2.3增加了气瓶监检机构对气瓶水压试验结果和气瓶标志的确认和存档要求。

  7)更改了表4不同壁厚A/A80mm的要求。

  8)9.6.1条,根据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5.4.1条的要求,更改了重新开展型式试验的规定。同时,本次调整后,液化石油气钢瓶规格变少,而目前的产品质量存在一定的隐患,需要定期开展型式试验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把关,因此增加了型式试验有效期,目前的型式试验费用很低,对企业不会增加负担。

  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期4年,企业应在自有网站上公示型式试验证书后方可生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a)按同一制造工艺制造的同一品种气瓶,制造中断12个月,重新制造的;

  b)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生产工序的;

  c)实施产品召回的;

  d)监督抽查时检验不合格的;

  e)钢瓶质量原因导致发生事故的。

  9)9.6.4条的抽样描述修改为:型式试验样瓶应在气瓶制造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10)因为是大批量流水线生产,其产品一致性很高,因此更改了表7的项目10和11,从逐只检验更改为批量检验。

  (12)标志、涂敷、包装、贮运、出厂文件

  1)10.1.2修改了字高尺寸,增加了液相瓶在上封头内凹压印“液”字的要求。让使用者可以看到是液相瓶,减少误操作。

  2)10.1.3更改了钢印字深度为不小于0.7mm。

  3)10.1.4更改了气瓶可追溯系统的相关描述,每只气瓶应在护罩上镂刻可追溯唯一性瓶号,唯一性瓶号编制规则见附录B。

  4)10.1.5每只出厂气瓶应在护罩上牢固焊接不可更换的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电子识读标志。电子识读标志应能用手机扫描识读并能耐受气瓶定期检验高温焚烧,电子识读标识应确保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能够有效追溯气瓶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能追溯上传的充装、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信息。

  5)10.1.6本次调整删除了YSP4.7规格,因此删除了小于12L的气瓶用2位数字表达的要求。

  6)删除了原来的10.1.6条的粘贴有关安全使用提示的规定。

  7)10.1.7增加了气瓶监督检验机构应当逐批确认并记录气瓶标志。

  8)10.2.2采用喷粉涂装的方式进行气瓶表面涂覆,气瓶表面应印有“液化石油气”字样,YSP118-液/49.5规格的气瓶表面应分上下二行印有“液相液化石油气应直连气化装置”字样,其字体为30mm~80mm高的仿宋体汉字。YSP118-液/49.5规格的气瓶颜色应为白色,其他气瓶颜色应为符合GB/T7144规定的银灰色,字色为大红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

  为了让液相瓶更加醒目,并规范颜色标识,根据GB/T7114相关要求,规定YSP118-液/49.5规格的气瓶颜色应为白色,其他气瓶颜色应为银灰色,字色为大红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

  9)10.3只是将暴晒修改为曝晒。

  10)10.4.1和10.4.2为新增加条款,是将2022版的10.1.4拆分并细化后的条款。

  10.4.1制造单位应在本企业建立的气瓶产品追溯信息网站上,公示每只出厂气瓶的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以及产权单位标志等)。增加了产权单位标志。

  10.4.2气瓶出厂时所有的电子识读标志,包括镂刻唯一性瓶号、气瓶永久性电子标签或二维码、气瓶阀门唯一性瓶阀号和瓶阀电子标签或二维码均应实现绑定并在气瓶制造企业网站上公示。手机扫描电子识读标志无法查询或查询信息不符合10.4.1要求的出厂气瓶,制造单位应重新焊接永久性二维码电子识读标志。

  (13)

  1)附录A改为规范性附录,护罩上的英文标识等根据基层监察的意见,直接修改为中文,更加便于执法时识别。删除了注2并将护罩上的LPG直接修改为中文的“液化石油气”,将注3调整为附录B。

  2)附录B调整为规范性附录,将使用说明修改为气瓶镂刻唯一性瓶号编制规则。

  3)附录C.1增加了产权单位要求,C.3修改了使用说明。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本次修订后的标准要求,其设计安全余量(壁厚)超过了国际标准要求,该标准的技术水平为国际先进水平。

  4.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在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法》、TSG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基础上,综合GB/T5842-2022《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基础上起草的。故该标准与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等是协调一致的(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

  5.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次国标的修订无重大分歧意见。

  6.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7.知识产权状况声明

  本标准在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起草过程中,要求起草人员、审查人员或参与审查的单位按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尽早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或尽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截止标准报批,本标准未接到任何涉及相关专利或知识产权争议的信息、文件。

  8.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试验验证,本标准在2022年颁布实施,全行业47家制造企业开展了超过200次的全项目型式试验,总计测试产品超过1200只,合格率超过98%,说明标准完全可以顺利执行。本次修订,主要是从推荐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其测试及性能要求无原则性变化,完全可以满足要求。

  本标准实施后,原有2022年版本随即作废。

  9.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编制按照GB/T1.1-2020的要求,在充分调研及多次行业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和要求,在技术条件及相关要求上进行了调整,确保标准的实施的有效性。

  建议本标准批准发布后立即实施。

  10.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实施后,建议废止现行的GB/T5842-2022版本。

  11.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2

  主要技术变化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5842-2022《液化石油气钢瓶》,与GB/T5842-202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气瓶型号的表示方法(见5.1,2022年版的5.1);

  b)删除和更改了部分气瓶型号,增加了充装重量的型号参数,将改型序号由罗马字母改为汉字。

  增加了护罩和底座直径尺寸,增加了YSP118/49.5和YSP118-液/49.5型号的气瓶不得设置在所服务建筑的室内,其它型号气瓶不得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的要求(见5.2,2022年版的5.2);

  c)更改了气液双相气瓶的结构型式,从气液双相瓶更改为单液相瓶(见5.3,2022年版的5.3);

  d)更改了气瓶瓶阀座规格的要求,并增加了瓶阀座尺寸的要求(见7.3.4,2022年版的7.3.4);

  e)更改了无水压试验记录的气瓶不应出厂的要求(见9.2.2.1,2022年版的9.2.2.1);

  f)增加了气瓶监检机构对气瓶水压试验结果和气瓶标志的确认和存档要求(见9.2.2.3,2022年版的9.2.2.3);

  g)增加了型式试验证书年限并更改了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见9.6.1,2022年版,9.6.1);

  h)增加了液相瓶在上封头内凹压印“液”字的要求(见10.1.2,2022年版的10.1.2)(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

  i)更改了钢印字深度为不小于0.7mm(见10.1.3,2022年版的10.1.3);

  j)更改了气瓶可追溯系统的相关相关要求(见10.1.4和10.1.5,2022年版的10.1.4);

  k)删除了小于12L的气瓶用2位数字表达的要求(见10.1.6,2022年版10.1.5);

  l)删除了粘贴有关安全使用提示的要求(2022年版10.1.6);

  m)增加了气瓶监督检验机构应当逐批确认并记录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的要求(见10.1.7);

  n)更改了气瓶颜色要求,将气瓶颜色规定为两种(见10.2.2,2022年版10.2.2);

  o)增加了制造单位应建立并维护本企业气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官方网站的相关要求(增加了10.4.1条款,见2022年版10.1.4);

  p)增加了出厂电子识读标识的相关要求(增加了10.4.2条款,见2022年版10.1.4);

  q)更改了附录A的相关表述,并修改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见附录A,2022年版附录A);

  r)更改了规范性附录B为气瓶镂刻唯一性瓶号编制规则(见附录B,2022年版附录B);

  s)增加了C.1的产权单位内容,更改了C.3的气瓶使用说明(见附录C,2022年版附录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0年首次发布为CJ3-1-1980;

  ——1986年发布为GB5842-1986,1996年第一次修订;

  ——2006年第二次修订时,并入了GB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内容(GB15380-200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5380-1994);

  ——2022为第三次修订;

  ——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01范围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的符号和说明、型式、材料、设计、制造、试

  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志、包装、涂敷、贮运和出厂文件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设计、制造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2.1MPa,公

  称容积不大于150L,可重复盛装符合GB11174的液化石油气的钢质焊接气瓶。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征求意见稿。

  液化石油气瓶阀

  编制说明

  1.工作简况

  1.1编写目的及任务来源国标委根据国务院“621银川燃气爆炸事故”的指示以及国市监特设发[2023]7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将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修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气瓶附件分技术委员会在接到要求后,于2023年8月向国标委申报对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标准的修订原则,是为了更加安全有效的对液化石油气瓶阀制造进行管理,整合了2022年12月30日发布并实施的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第1号修改单的内容,对标准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

  1.2起草人员及协作单位

  本次起草单位:广东奇才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宁波金佳佳阀门有限公司、浙江铭仕兴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艾赛斯(杭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立琪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保华、严伟华、常彦衍、孙黎、范高萍、徐迪青、冯均华、汤晓英、陈亚鹏、吴源琪。

  1.3简要工作过程

  2023年7月6日,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及秘书长等专家讨论,形成草稿初稿,并向行业征求意见。

  2023年8月1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及瓶阀骨干企业会议,并对前期已经征求意见并完成修改的草案二稿进行了讨论。

  2023年8月28日,完成了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立项投票。

  2023年9月15日,起草组根据9月11日强标推进联络会上专家提出了3条意见修改草案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2.国家标准编制依据及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2.1国家标准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下称《瓶规》)。

  2.2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2.2.1产品范围。

  无变化。

  2.2.2规范性引用文件。

  无变化。

  2.2.3术语和定义

  (1)原标准的“不可拆卸”修改为“不可拆解”,并重新定义。因原来的“不可拆卸”容易引起歧义。

  (2)增加了过流切断装置的定义。

  过流切断装置overflowcutoffdevice

  设在阀的出气口,当气体流量超过设定参数后,装置可以自动切断气体通道,切断后装置不应自动复位,只能使用人工方法复位的一种保护装置。

  2.2.4型号编制

  (1)原标准:4.2自闭装置的代号:自闭装置用“Z”表示。

  根据国家标准协调组的意见,增加了过流切断装置的内容,因此修改为:4.2自闭装置或过流切断装置代号:自闭装置用“Z”表示;过流切断装置用“G”表示。

  (2)为便于识别和管理,增加了塑料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信息阀、智能阀的代号编制规则。因此增加了:4.3用于塑料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的阀用“F”表示,信息阀用“X”表示,智能阀用“N”表示。非此类型阀可省略。

  (3)原标准:4.4阀的进气口螺纹代号:用大写字母表示,用“A”代表PZ19.2螺纹,用“B”代表PZ27.8螺纹,用“C”表示PZ39.0螺纹。

  修改为:4.5阀的进气口螺纹代号: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用“B”表示PZ27.8螺纹,用“C”表示PZ39.0螺纹,用“E”表示M26×1.5螺纹。

  理由是:正在网上征求修订意见的GB/T5842-2022转化的强制性标准,去除了YSP4.7规格的气瓶,相应的PZ19.2的瓶阀规格也随之取消,同时,随着液化石油气塑料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的出现,其使用的是直螺纹M26×1.5,本次转标增加了这个螺纹,并将在随后的国标制定中规定这个螺纹尺寸。

  2.2.5结构型式及基本尺寸

  (1)原标准:5.1阀的结构型式为不可拆卸式,基本尺寸按图1和表1的规定。

  修改为:5.1阀的结构型式应设计成不可拆解式,拆解后的阀应报废或由制造单位召回。

  阀基本尺寸按图1、图2和表1的规定;增加了图2液相阀的示意图。

  理由是阀一旦被拆解,其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均无法保证,但是在事故的应急处理中又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无论是阀应急处理的拆解还是其他因素的拆解,阀均应报废或由制造单位召回,不能在市场继续流通使用。

  (2)增加了一条对阀的主体密封结构的要求:5.2阀的密封结构设计应能保证阀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密封性能不失效。使用阀杆O型密封圈及填充密封脂结构的,应确保密封始终有效。

  理由是阀的主体密封结构是阀的核心设计内容,阀的很多项性能要求都是对此结构的考察,从使用上,阀的质量也是由此决定的,对阀的密封设计进行规范是必要的。

  (3)原标准:5.3阀的进气口螺纹分为3种规格。用于气相阀上的螺纹为PZ19.2和PZ27.8,用于液相阀上的螺纹为PZ39.0,其螺纹尺寸和制造精度应符合GB/T8335的规定。同时由于阀的螺纹旋向问题造成了螺纹较杂的现象,根据国标协调会意见,普通瓶阀应选用右旋螺纹。

  修改为:5.4阀的进气口螺纹应为右旋螺纹,分为3种规格。用于液化石油气钢制气瓶的阀,进气口螺纹采用锥螺纹,气相阀的螺纹为PZ27.8,液相阀的螺纹为PZ39.0,其螺纹尺寸和制造精度应符合GB/T8335的规定;用于液化石油气塑料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的阀,进气口螺纹采用直螺纹,气相阀的螺纹为M26×1.5,其螺纹尺寸和制造精度应符合GB/T197的规定。

  修改理由同本编制说明第2.2.4、2.2.5(1)条款。

  (4)原标准:5.5进气口螺纹为PZ19.2的阀尾部进气口直径应不大于9mm……。

  修改为:气相阀的尾部进气口直径应不大于14mm;液相阀尾部进气口直径应不大于20mm,液相阀尾部应有连接液相管的螺纹,连接螺纹为M22×1.5,螺纹尺寸和制造精度应符合GB/T197的规定。

  理由是正在网上征求修订意见的GB/T5842-2022第1号修改单,去除了YSP4.7规格的气瓶,相应的PZ19.2的瓶阀规格也随之取消。同时,随着液化石油气塑料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的出现,其使用的是直螺纹M26×1.5,本次转标增加了这个螺纹,并将在随后的国标制定中规定这个螺纹尺寸。

  由于液相瓶阀的锥螺纹为PZ39,为保证其强度和安装性能,对其进气口尾部直径进行了要求;同时由于目前液相阀安装的液相管无论是材料、安装方法,还是用螺纹安装的螺纹规格都比较杂乱,已经影响了液相瓶阀的安全使用,给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很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和要求。

  (5)增加了5.7条:气相阀的出气口应带自闭装置或过流切断装置,安装过流切断装置的阀可以不安装自闭装置。

  为了进一步保证瓶阀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为今后设计安装过流切断装置留有空间,增加了过流切断装置的内容(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

  (6)增加了5.8条:加装电子身份标签或其他方式与充装装置实现信息交换的阀,其基本要求按照本文件附录A的规定。特殊设计的,不影响基本安装和连接的外形尺寸可以不按照表1的规定。

  理由是为了规范安全用气,现在很多单位研发了加装了电子身份标签的信息阀、智能阀,

  这类阀的市场占有率也比较大,为了安全,规范此类阀的设计和对阀基本性能的要求还是有必要的,因此本版标准对此类阀的基本功能要求进行了要求;同时由于这类阀在设计时增加了一些装置和辅助部件,和常规瓶阀的外形有所差异,对不影响基本安装和连接的外形尺寸可以不进行限制。

  2.2.6技术要求

  (1)原标准:6.1.1.1阀的主要零件材料(阀体、阀杆、压帽、活门、连接件等)应采用HPb59-1或HPb59-2棒材……。

3

  为贯彻执行总局特设发2023第70号文件,规范制造单位的材料选用,删除了HPb59-2材料规格,并对表3进行了修改,修改为:阀的主要零件材料(阀体、阀杆、压帽、活门、连接件等)宜采用HPb59-1棒材,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如采用其他材料时,其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应不低于表3中的规定,且与介质相容。

4

  (2)原标准:6.1.2.1.1a)硬度为65度±5度(邵尔A)

  修改为:硬度为60度~80度(邵尔A)

  理由是:因气相阀带有自闭装置,阀内的橡胶密封件由于使用功能的不同,不宜采用同一硬度的材料。

  (3)原标准:6.1.2.2非橡胶密封垫材料

  修改为:6.1.2.2非橡胶密封件材料

  理由是自GB/T7512-2017执行以来,阀增加了自闭装置,为了保证自闭装置的安全性,自闭结构设计有非橡胶密封件,突破了2017版执行前常规设计的非橡胶密封垫单一的部件,因此本版标准修改为非橡胶密封件。

  (4)原标准:6.3.8的表4。

5

  修改为:6.3.8的表4。

6

  修改理由同第2.2.4、2.2.5(1)条款。

  (5)原标准:6.4阀最小设计使用年限阀应保证至少安全使用一个气瓶检验周期。

  修改为:6.4阀的最小设计使用年限应大于一个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不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用阀,最小设计使用年限应大于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由于标准增加了塑料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阀的要求,因此需要对目前TSG23规范中类似塑料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阀不需要定期检验的设计使用年限进行界定。

  2.2.7检查与试验方法

  (1)原标准:7.3.2非橡胶密封垫耐低温试验

  将3个非橡胶密封垫放置在温度为-40℃±1℃的试验装置中24h。然后取出,目测其变化,其结果应符合6.1.2.2的规定。

  修改为:7.3.2非橡胶密封件耐低温性试验

  将6个非橡胶密封件放置在温度为-40℃±1℃的试验装置中24h。然后取出,目测其变化,其结果应符合6.1.2.2的规定(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

  理由是非橡胶密封件是阀密封的关键部件,基于安全考虑需要并应该对其加严检查,故将原标准的3个修改为6个。

  (2)原标准:7.5阀的基本尺寸和进出气口螺纹检查阀的基本尺寸采用相应的量具检查,应符合5.1的规定。

  阀进气口螺纹采用符合GB/T8336的量规检查,应符合5.3的规定。

  阀出气口螺纹采用符合GB/T3934的量规检查,应符合5.4的规定。

  修改为:7.5阀的基本尺寸和进出气口螺纹检查

  阀的基本尺寸采用相应的量具检查,应符合5.1的规定。

  阀进气口螺纹,气瓶专用锥螺纹采用符合GB/T8336的量规检查,应符合5.3的规定。直螺纹采用符合GB/T3934的量规检查,应符合5.3的规定。

  阀出气口螺纹采用符合GB/T3934的量规检查,应符合5.4的规定。

  修改理由同第2.2.4、2.2.5(1)条款。

  2.2.8检验规则

  原标准:8.3.1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该产品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的;

  c)产品材料、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变更影响安全性能的;

  d)首次申请或换发制造许可证的。

  修改为:8.3.1阀应按型号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证书有效期1年,制造企业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公示型式试验证书后方可生产该型号产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实施产品召回的或监督抽查时检验结果不合格的;

  c)型式试验证书失效的。

  理由是根据TSG07和TSG23的要求,对阀的型式试验的时间节点进行了调整。根据两个规范对瓶阀的要求,需要每年监检,监检时进行对产品进行抽样做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时也会对产品的材料、结构工艺、技术资料等进行审查,因此,此条里的产品材料、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变更影响安全性能的内容可以删除。

  2.2.9标志、包装和贮运

  (1)原标准:9.1.1阀上应有下列永久性标志:

  a)阀的型号;

  b)阀的公称工作压力;

  c)制造厂商或商标;

  d)批、序号;

  e)制造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f)检验合格标记;

  g)最小设计使用年限。

  修改为:9.1.1阀上应有下列永久性标志:

  a)阀的型号和公称工作压力;

  b)阀的最小设计使用年限;

  c)制造厂商或商标;

  d)阀制造唯一性编号,由12位英文字母与数字组成(1位英文字母+11位数字):制造单位代码(1位英文大写字母)、年号(2位数字)、月份(2位数字)、批号(3位数字)、产品序号(4位数字,0000~9999);

  e)制造许可证编号和标志。

  理由是修改内容合并了部分标识,由于阀要求全部在无人工干预的自动装配检测线上完成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并对检验记录进行自动记录和存储,为了保证每个阀的生产和检验具均有可追溯性,需要对每个阀建立制造唯一性编号,因此将批序号修改为阀制造唯一性编号,为规范和统一阀制造唯一性编号,标准也规定了编号规则;同理,阀体上的检验合格标记也可以不进行要求。

  (2)原标准:9.1.3每个阀应配有便于查询的产品合格证。

  修改为:9.1.3阀上应装设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能追溯阀产品质量信息的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电子识读标志,应通过手机扫描方式直接读取每只阀的产品制造信息数据,在阀的设计使用年限内电子识读标志应始终有效;阀的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电子识读标志应与制造唯一性编号进行关联。

  理由是根据TSG23以及国家加强对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的系列通知要求,修改了本条。

  (3)增加了9.3公示网站和出厂文件

  9.3.1制造单位应在本企业建立的瓶阀产品追溯信息网站上,公示每只出厂阀的质量追溯信息(包括产品电子合格证、批量质量证明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9.3.2阀出厂时制造唯一性编号和阀二维码应实现绑定,并在阀制造企业网站上公示。

  9.3.3产品电子合格证应注明下列内容:

  a)制造单位名称、地址;

  b)阀的名称、型号、制造唯一性编号;

  c)适用温度和介质;

  d)公称工作压力、公称通径;

  e)产品执行的标准号;

  f)检验日期;

  g)阀的设计重量;

  h)制造许可证编号;

  i)质量部门盖章。

  理由是根据TSG23的要求,制造企业应建立质量追溯系统,同时作为特种设备安全附件,为加强社会公众对制造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便于与使用单位共同构建和完善质量追溯系统的闭环管理增加了本条内容。

  2.2.10增加了附录A信息瓶阀和智能瓶阀的要求理由是由于信息瓶阀和智能瓶阀的市场占有率比较大,同时与普通瓶阀又有一些差异化的特性,为规范和正确引导此类产品的制造,需要对阀的基本性能要求进行规范(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

  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本次修订,参照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及国内使用现状,本次修订后的标准技术水平为国内先进水平。

  4.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本标准是在满足《特种设备安全法》、TSG23《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基础上,综合GB/T7512-2017《液化石油气瓶阀》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基础上起草的。本标准与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等是协调一致的。

  5.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次国标的修订无重大分歧意见。

  6.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7.知识产权状况声明

  本标准在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起草过程中,要求起草人员、审查人员或参与审查的单位按照GB/T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尽早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或尽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截止标准报批,本标准未接到任何涉及相关专利或知识产权争议的信息、文件。

  8.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试验验证:开展了M26螺纹的产品型式试验,开展了耐用、耐压等破坏性试验测试。

  本标准实施后,原有2017年版本随即作废。

  9.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编制按照GB/T1.1-2020的要求,在充分调研及多次行业会议讨论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和要求,在产品型号及相关要求上进行了调整,确保标准实施的有效性。

  建议本标准批准发布后立即实施。

  10.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实施后,建议废止现行的GB/T7512-2017版本。

  11.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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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修订

  本文件代替GB/T7512-2017的全部内容,全文为强制性。

  本文件与GB/T7512-2017相比,主要修订了内容如下:

  a)修改了术语“不可拆卸”为“不可拆解”,并重新做了定义(见3.1;2017版的3.1);

  b)增加了过流切断装置的定义(见3.2);

  c)修改了阀的型号编制,增加了塑料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阀、信息瓶阀、智能瓶阀的代号(见4.1);

  d)修改第4章的示例为阀的产品型号命名方法(微信公众号:燃气世界),增加了示例(见4.6,2017版的第4章示例);

  e)增加了阀的密封结构设计要求的内容(见5.2);

  f)增加了进气口螺纹右旋的要求;删除了进气口螺纹PZ19.2的规格;增加了塑料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进气口螺纹M26×1.5的规格(见5.4,2017版的5.5);

  g)增加了液相阀尾部进气口直径、液相管连接螺纹的内容(见5.6);

  h)增加了气相阀带过流切断装置的要求(见5.7);

  i)删除了阀的主要零件材料牌号HPb59-2(见6.1.1.1,2017版的6.1.1.1);

  j)修改了非橡胶密封垫为非橡胶密封件(见6.1.2.2,2017版的6.1.2.2);

  k)修改了表4,进气口螺纹删除了PZ19.2,增加了M26×1.5的安装力矩(见表4,2017版的表4);

  l)增加了非定期检验瓶阀的最小设计使用年限要求(见6.4,2017版的6.4);

  m)修改了非橡胶密封件耐低温性试验的数量,由3个调整为6个(见7.3.2,2017版的7.3.2);

  n)增加了气密性试验的自动采集和记录检验数据的要求(见7.8.4);

  o)修改了型式试验的要求(见8.3.1,2017版的8.3.1);

  p)修改了阀的永久性标志内容及要求(见9.1.1,2017版的9.1.1);

  q)修改了产品合格证的要求,增加了阀的电子识读标志的要求(见9.1.3,见2017版的9.1.3);

  r)增加了公示网站和出厂文件的要求(见9.3.1);

  s)增加了附录A信息阀和智能阀的要求内容(见附录A)。

  本文件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归口。

  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7年首次发布为GB7512-1987;1998年第一次修订为GB7512-1998;2006年第二次修订为GB/T

  7512-2006;2017年第三次修订为GB/T7512-2017;

  ——本次为第四次修订。

  01范围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瓶阀(以下简称阀)的术语和定义、型号编制、结构型式及基本尺寸、技术要求、检查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运等。

  本文件适用于使用环境温度为-40℃~+60℃,公称工作压力为不大于2.5MPa,介质符合GB11174的液化石油气瓶上的阀。

  本文件不适用于车用液化石油气瓶阀。

  注:本文件的压力均指表压。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征求意见稿。

  另外关于《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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